Friday 23 November 2007

马来西亚反贪污局和香港廉政公署













最近我国的反贪污局捕小鱼行动引起了本地评论界的舆论,大致上的看法都认为这场演秀和首相阿都拉之前所承诺的捕大鳄是天渊之别。很自然的,由于地缘关系,很多评论都不知不觉地把我国的反贪污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放在一起比较。多年前,甚至还有一名马来政要对本地华社对香港的廉政公署比大马反贪污局更有信心而表示失望。

虽然不少文章都很自然的把本国反贪污局和香港廉政公署比较,但是主要还是针对其独立性和提控权。鲜少比较这两个反腐败机构的操作模式。

香港廉政公署是由英国政府在1974年所成立,主要原因是因为当时年代的贪污和贿赂猖獗,几乎是无孔不入。而导火线是因为香港警察部队第三号人物总警司葛柏的贪污和潜逃所引起的纠纷。香港廉政公署的内部领导结构和操作结构事实上和英国苏格兰场政治部几乎大同小异。基本上的运作方式也是参考该部门。根据网上廉政公署的资料(www.icac.org.hk),执行处有直接负责政府机构调查(调查科一,三)和私人界机构调查(调查科二,四)。每个部门内的调查组都各有职责,例如交通组,招标组,工程组等等。

香港廉政公署的最大特色在于它由廉政专员专门负责,而该专员只是直接向港督/特首一个人负责,在执行,人事和经费上都是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所管制。香港法律也赋予廉政公署极大的权利和自由度。事实上,和大马反贪污局比较起来,廉政公署除了其独立性以外,其最大的分别就是采取主动出击策略。而这一作业方式,也和英国苏格兰场的政治部作业方式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有情报或是有任何消息显示某些人进行不正当不公平交易,该局可以主动调查,而调查行动可以在没有正式投报的情况下展开。在现有法律的权力下,廉政公署可以针对任何人采取调查行动,包括调查被怀疑者的财政,要求其友人家人配合调查活动,甚至可以限制被怀疑者行动自由。

从成立至今,廉政公署能够建立在香港市民中建立其公信力,主要原因是因为廉政公署并不只是在致力抓小鱼。从80年代的佳宁集团陈松青诈骗行贿事件,2000年亲中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被控以权谋私入狱18个月,在2002年前毒品调查科高级警司冼锦华被控贪污等等的社会人物落网,加上2004年廉政公署高调持手令搜查香港数大报馆等等事件,都让香港市民看见廉政公署和港府的反贪污魄力,也让百姓拍手叫好。

此外,为了保护所有人,廉政公署也接受多种投报方式,包括匿名投报。对于举报人员,廉政公署都会严格保护秘密和资料来源,泄密者必将受到法律追究,这也显示出廉政公署的确在香港建立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和公信力。香港和新加坡一样,都用高薪养廉的方式来杜绝公务员贪污。其中在香港,只要任何公务员被贪污罪名定罪的话,不止会失去其工作岗位,其丰厚的退休金也会被剥夺。

从以上种种因素来看,大马反贪污局之所以缺乏公信力,除了因为缺乏其独立性以外,最大的缺点就是没有主动出击的作战策略和严厉的惩罚贪污法律。这几点的汇合才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最大因素。这也就是为什么廉政公署敢理直气壮的说: 香港,胜在有ICAC!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