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1 November 2010

恶法无疆界

http://www.kwongwah.com.my/news/2010/11/10/35.html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保障了地球各个角落每个人享有自由言论和信仰并免于恐惧的权力,更承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活在21世纪的今天,自由和人权已经是普世价值。每个人都渴望自由和拥有自己生命的权力。

然而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基本人权与自由仍然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世界各地不少政府的高官领袖为了自己的私欲与政治利益,以恶法和种种如“稳定压倒一切”、“国情不同”或是“西方国家打击的阴谋”的理由来掩饰自己剥夺人民权力。

在我国,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1948年煽动法令》与《1960年国家内安法令》便是这种限制人民言论自由的恶法。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只要警方认为某人的言论有煽动种族憎恨,藐视或是引起不满之嫌,便可以将之逮捕。同样的,如果某人的言论让人民憎恨政府,或是质疑土著特权,也可以同样被逮捕。今年8月,黄明志因为最新音乐短片“呐!”而被政府援用《煽动法令》调查。

剥夺人民权力

《1960年国家内安法令》则是更让人闻之变色。这条前身是《1948年紧急法令》的条文原本是要用来对付武装斗争组织与游击战的共产党党员。然而在1960年修改后,警方最大权限是可以不需经过审讯和公开法庭证明便可以扣留某人。根据内安法令第73条文,任何人只要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嫌犯就可以在没有扣留令的情况下被警方扣留最长达60天。而根据第8条文下,在内安部长的批准下,犯人可以被延续扣留两年,扣留期限满后还可以无期限更新下去。

这条法令之所以为人诟病批评是因为政府时常运用不当,多次被指为具有政治意图的使用有关条例对付异议人士。最著名的莫过于1987年茅草行动对付数百名各政党领袖和华教人士。在2008年, 记者陈云清被逮捕时,当时的内政部长赛哈密甚至称用该法令来逮捕她是为了她的人身安全。

一直以来我国在野党与社运民权分子都还在积极向政府争取取消这些恶法。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政府不仅可以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更可以随时“以言如罪”。

在面对恶法方面,香港市民不仅比我们还要勇敢也是比较成功。2002年,香港政府一心想要推动《基本法23条》,任何人只要被怀疑叛国、颠覆政府或是分裂国土都可以在无需任何证据下被控。但是这些罪名定义模糊,最终将会是以言如罪。在经过数个月的激烈抗争过后,香港政府最后决定无限期搁置有关立法。香港市民打了一场漂亮的战!

争取自由没错

把目光放在中国境内,刘晓波犯的“颠覆国家政权”与我国的《内安法令》或是《煽动法令》何别之有?我们先不管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是否是西方阴谋,关键是刘晓波为何会被控颠覆国家政权?《零八宪章》究竟如何威胁国家安全?中国共产党政府从来没有解释。

我国左派人士被“爱中国”所蒙蔽了真相,只会把刘晓波获奖视为西方阴谋,却忽略了他本质上争取自由并不是错。 我国不少左派人士也曾经因为追求自由人权与平等而被政府以《内政法令》逮捕。不少人更多年来积极参与争取取消限制人民自由恶法的公民运动。如果如今他们以“中国国家稳定”、“中国发展”为名支持中国监禁刘晓波,那不就等于认同政府使用恶法对待人民,也认同政府当年逮捕他们的做法?

请告诉我们中国的《颠覆国家法令》与大马《内安法令》、《煽动法令》何别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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